5.2.4 Ⅳ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Ⅳ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5.3 应急参考措施
5.3.1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Ⅰ级、Ⅱ级预警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以及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对策;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报告情况;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3.2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要求有关设区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启用省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请求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或协助;
——坐镇总指挥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或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上报国务院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请求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扩大应急,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周边省、市增援或应急救助;
——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
——发慰问电、贺电;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省、市、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在设区市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设区市范围,但在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5.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5.6 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6.1 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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