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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协调发展,加快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消防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在乡镇的总体规划调整时,要把消防规划作为乡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公安、综治、建设(规划)、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快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步伐。2004年全省中心镇、重点镇原则上要完成消防规划,2005年其他建制镇原则上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率达50%,2008年全省要全部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并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要对以可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有计划地实施防火分隔和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生活环境,对确属短时间内无法分隔和改造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重点加大对防火宣传、巡查和自救设施的人、财、物投入。要把村庄、集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乡村道路、能源、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村镇建设和改造,使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建设等与之同步实施。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在主要道路上要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有足够的消防用水。
  三、巩固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增强农村抗御火灾能力
  农村消防组织是我省农村消防工作的生力军,是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建立和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地方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统筹城乡消防力量的协调发展。要积极借鉴和推广福鼎市秦屿镇办专职消防队、晋江市商会专职消防队、晋江市陈埭农民消防队、长乐市金峰志愿消防队、寿宁县南阳青年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展和壮大各种消防力量的新路子。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当地的乡镇重点企业、治安联防队、城管中队、乡镇政府年轻干部、民兵预备役组织和村民志愿者组织等,因地制宜,建立专兼职及镇企联办型、企业集资型、以厂(企)养队型、以民养队型、群众自办型等不同形式的消防队伍,采取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等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行政村、自然村要由乡、村两级包片干部和派出所片警牵头,通过整合农村治保会、调解会、保安力量等群防群治力量,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建立由基层民兵、退伍军人、热心群众、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配备手抬消防泵等灭火设施,充分利用灌溉机械作为灭火器材,以便扑救初起火灾,做到防范于未然。中心镇、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专职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可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保卫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各地要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力争用3年时间,在农村形成以中心镇、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它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全面增强农村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要积极倡导企业与义务消防队开展“结对子”活动,为义务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经费渠道,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多种形式农村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检查,共同制定灭火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他们的消防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同时,要针对我省部分偏远农村交通不便、报警通讯不畅等特殊情况,认真研究对策,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落实自防自救措施。对于省、市、县交界农村的火灾,各地要按照“便利出警、受理优先”的原则,加强相邻辖区灭火作战单位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有效施救,保障边界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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