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综治办、民政厅、建设厅、农业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2004年10月)


  近年来,我省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为扭转农村火灾多发的局面,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健全农村消防管理机制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平安福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公通〔1999〕194号)的要求,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农村派出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其它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验收,确保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消防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派出所民警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农村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综治部门要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04〕4号)的要求,把“无火灾乡村”创建活动纳入“平安县市区”建设,结合年终综治领导责任检查,作为考评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民政部门要结合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协调工作,把消防专项规划纳入村庄、集镇规划,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等时节的防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农机部门要研究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