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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
“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设厅修订的《“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新的评选条件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省建设厅 2004年8月31日)

  一、“建筑之乡”评选条件
  (一)县(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把建筑业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发展,并制定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机构健全,监管力量较强。
  (二)制订了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近几年来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三)建筑业对增加社会就业特别是转移农村劳动力贡献大,本县(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占全县(市)社会劳动者人数的15%以上。
  (四)建筑企业实力较强、素质较高,全县(市)年建筑业总产值超亿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且至少有一家为一级资质企业(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
  (五)建筑业产业规模在本县(市)国民经济中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全县(市)建筑业年总产值达15亿元以上;省外建筑施工产值占全县(市)建筑施工总产值30%以上。
  (六)坚持“科技兴业”,争创优质工程。上一年度施工的工程全部合格,并创一项以上省(部)优工程或三项以上市级优质工程。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上年度本县(市)建筑企业没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八)坚持改革兴业,本县(市)建筑业企业改制到位,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方面成效显著。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大要案件,对发生的问题能够认真、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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