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健全人才奖励制度。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省委、省政府设立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杰出科技人员、突出贡献企业家、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优秀回国留学人员人才表彰制度,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对获得奖项的各类人才给予重奖。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一批重才爱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设立人才奖项。
23、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完善机关、事业、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加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费,其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单位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单位工作年限×0.9%×120。建立个人缴费窗口,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才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提高高层次、高技能和急需人才的保障水平。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人才、残障以及患有其他身体缺陷的人才的救济救助制度。实施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津贴制度。重要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并分类予以体现。特殊保障津贴分别按各50%的比例记入养老、医疗个人帐户,并由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按养老、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记帐和享受待遇手续。
八、克服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开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资源
24、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工作范畴。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系重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调查统计制度,及时掌握人才资源的变化和发展需求。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院校要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民营企业家的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职称评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一步改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办法。
25、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持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重视推选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的人选,选拔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同等享受政府各种表彰奖励、特殊津贴评定、各种“人才工程”人选的选拔、面向社会的培训项目、基金、课题评审、信息服务以及政府出台的各项人才激励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业,对辞职人员发给相应的辞职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