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8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1—120分为A,101—110分为B,91—100分为C,81—90分为D,80分为E。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