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累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自治区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