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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任期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基本年薪按企业上年人均工资1.5—3倍的标准,由自治区国资委分类核定,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本年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到1.5倍基本年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到2倍基本年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到3倍基本年薪之间。
  第二十四条 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提取,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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