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