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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
《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2号 2004年6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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