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以市县机构改革、企业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加强基层统计部门的基础建设,依法配备乡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坚持对全区统计人员进行全员岗位培训,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工作不断、制度健全、资料不散、效能提高。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加强统计队伍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既要看经济增长速度,更要注重经济社会全面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质量与效益;衡量领导干部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单位的政绩,既要看当前效益,更要看对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保持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反对各种不切实际、违反客观发展规律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数字工程,从源头上防止数字腐败现象。各级领导和统计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规范的工作作风,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同时,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加强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数据资料管理,严格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努力排除各种干扰,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统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坚持实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统计数据质量“下管一级”的制度,完善各项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开展以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为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本部门重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统计工作制度。对国民经济重要统计数据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和重要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对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