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宁党办[2004]33号 2004年6月14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政府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区统计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推进统计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分析经济运行趋势、正确决策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格执行《
统计法》,切实改进统计工作,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保障社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将统计工作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将完善统计体制作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和推进党风政风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依法统计,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当前,统计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现象,个别单位和领导干预统计部门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甚至授意或强令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产生了一些新的腐败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贯彻《
宪法》和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大力宣传学习《
统计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统计、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
统计法》,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
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说真话、摸真情、报真数。对于弄虚作假,严重违反《
统计法》的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举报、反映。任何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以任何方式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放任、袒护,对违反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篡改编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骗取政治荣誉或谋取经济利益的,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