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
行政许可法》,抓紧对我区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定依据进行进一步清理,凡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精减和规范审批程序。对审批、认可、登记备案等项目,要制定具体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海关等受理投资者申办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建立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有关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理或批复又未说明情况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布名录和计算标准,未在名录中的收费项目,企业和投资者有权拒交;收费项目实行“两证一票一卡”制度,有关人员收费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执法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在企业缴费卡上登记。规范执法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无手续或手续、证件不全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上下级机关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严格控制非执法检查,确有必要的,应尽可能联合组织进行。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责令银行划拨、冻结企业的资金、账户及实施查封、扣押其财产等强制措施。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投资服务体系
制定《自治区招商引资服务手册》,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服务制、项目跟踪服务“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审批要求,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报送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说明对材料的修改意见。外来企业并购我区的国有企业,各级政府要协助企业依法解决好历史债务、剥离非经营资产、分流富余人员等问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快速准确的投资信息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投资者提供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人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加快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担保、风险投资等服务。切实保护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方案、技术规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各类侵权案件。要妥善安置外来人员子女的就学,解除投资者后顾之忧。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制度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表彰奖励“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八、多渠道培养吸引人才,建设高素质招商引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