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控制高校借款总额。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不超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和借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2.招标确定经办银行。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其他高校及其举办者可按自愿委托的方式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纳入统一招标,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招标并组织实施。
3.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省教育厅所属高校风险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其他部门办、市办高校风险金,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风险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长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周密部署,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省国家助学贷款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金融管理部门、经办银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新的助学贷款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办法。省教育厅要加强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指导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高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按财务隶属关系,足额安排、及时拨付所属高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需的贴息资金和风险金。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各项经费。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50%的风险金由省财政承担,编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督促经办银行把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办银行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工作组,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严格办理贷款的周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