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众多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贷款对象和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列入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范围是公办普通高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驻皖军校和成人高校普通班。
2.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校举办者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贴息资金按“谁举办谁负担”的原则,省教育厅所属高校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部门办、市办高校贴息资金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3.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到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4.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