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全面、足额征收,确保《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核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落实,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期间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督查组,在山西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监督。
督查组由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省环境保护局、监察委员会、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四条 督查内容
(一)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采取措施保证征收到位的情况。
(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落实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目标责任制情况。
(三)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在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过程中履行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的情况。
(四)焦炭生产排污费收缴入库情况。
(五)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廉政情况。
(六)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煤炭、电力、税务、省焦炭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情况。
(七)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其它应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建议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行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