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炭
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和《山西省
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90号 2004年10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和《
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监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的工作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的足额征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炭生产企业计费生产量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合理、廉洁的原则;
(二)简捷明了、可操作性强的原则;
(三)支持重点焦化调产项目环保、化产回收设施尽快完善并投产,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和落后的焦炭生产能力的建设和生产的原则。
第三条 焦化生产企业设计生产能力的核定
(一)各焦化生产企业月度设计焦炭生产能力要根据该企业的焦炉类型和已投产的焦炉孔数按以下公式核定:
企业月度设计焦炭生产能力=单孔焦炉月度设计生产能力×已投产焦炉孔数。
(二)典型炉型单孔焦炉的月度设计焦炭生产能力按下列标准核定:
1、改良炉单孔焦炉月度焦炭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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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型 │ 炉室尺寸(m) │ 单孔月产量(吨) │
│ ├──────┬─────┬─────┼─────────┤
│ │ 长 │ 宽 │ 高 │ 冶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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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型 │ 20.0 │ 4.0 │ 1.2 │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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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型 │ 25 │ 3.0 │ 3.2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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