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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1、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原则,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各自建立专项物资储备制度。由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通用物资的计划、储存和供应。
  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窃、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补充更新。与相邻城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应急补充。
  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市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统一调配工作。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红十字会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公室通报接受救灾款物情况。
  4、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等部门要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等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5、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九)资金保障
  1、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基金。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2、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财政预备费支出。
  3、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度危险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帮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依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等级,报请省政府批准。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在启动全市或区域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县(市、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3、为保证社会动员工作的顺利实施,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出发,根据国防动员等有关法规,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保障制度,将社会动员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依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预先考虑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改造或建设城市紧急避难场所,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2、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改造或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考虑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条件、道路通畅情况等因素,并在附近的重要路口设置明显标志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长效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广播等配套设施。
  (十二)技术开发与储备
  1、加强危机管理基础科研工作
  依托太原地区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在对国内外先进城市公共应急管理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本市综合减灾体系、危机监测预报、信息分析、应急处置和灾害恢复重建等技术体系、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建立危机管理技术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各应急专业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政务信息化工作,开展专业预测、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2、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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