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专业应急救援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专业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实施应急储备,提供应急保障。
3、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建立救援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
(四)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交管、森林防火、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为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为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消防、医疗、森林防火、矿山、市政、危化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专业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组织保障方案。
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建立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人员人身保险等,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帮助。
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本系统、本单位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综合性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和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健全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由市建管委、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太原公路分局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运输车辆等交通保障条件。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建管委、市政局、交通局和太原公路分局等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城市交通干线和主要公路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外急救和院内治疗两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一般事件由太原市紧急救援中心负责院外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重大以上事件的院外急救由市紧急救援中心和二级以上医院医疗队共同实施。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和灾情调查。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
2、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安全情况。市药监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在市紧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设置县(市、区)紧急救援站,以街道、社区卫生院为依托,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七)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山西总队太原支队协助配合,做好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戒;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有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要紧急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排除险情,做好抢修恢复工作。
(八)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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