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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Ⅱ级预案启动: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决定,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预案启动后,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应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全面负责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Ⅲ级预案启动: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预案启动后,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Ⅳ级预案启动: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办公室应通过市外事办或市台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启动相关预案。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公室在报请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后,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指定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应急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4)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公室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地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市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势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单靠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向驻军、武警发出请求支援信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严重、超出太原市自身控制能力,需省或其他城市提供相应援助时,市应急委员会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相应机构,并申请省宣布本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四)新闻报道
  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市应急办公室配合宣传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组,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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