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一般、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工作。
5、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应急机构设置,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体系框架
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见附图)。
市应急委员会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最高组织机构,领导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市应急办公室开展工作,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统一指挥。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最高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县(市、区)应急办公室、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和事件相关单位参与市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
(三)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武警应配合太原市搞好并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建库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对涉密重要信息,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研究发生在本市周边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发现掌握、汇总分析本系统管理范围内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市应急办公室接到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报请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警
1、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报告的接收、分析整理与传递工作(办公室电话为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各县(市、区)、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准备,并适时启动专家组。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加强各职能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网络管理、智能分析、数字传输,提高各类公共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建立太原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
(四)预警级别与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