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和要求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上报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下达关闭通知书,按规定实施关闭。
  (十)市停产整顿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验收合格的煤矿进行审查验收,现场检查煤矿数不少于上报申请验收煤矿的15%;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整顿领导组批准,方可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复产程序组织恢复生产。
  (十一)经市批准复产的煤矿要制定严密的复产措施,确保复产过程中的安全。
  (十二)各级有关领导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坚持原则,切实把好复产验收关,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杜绝一哄而上和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十三)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矿井的查处力度。对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未关闭或停产整顿的、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的以及未经复产验收私自恢复生产的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煤矿处以停产整顿、吊扣证照、直至关闭的处罚。
  (十四)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各级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建立档案,一矿一档,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关井和验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十六)要着力抓好煤矿安全补欠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通风设施、安全装备,尽快补齐上全。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煤矿,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网络化工作要按市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十七)各县(市、区)要以停产整顿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4〕14号文件和市政府并政发〔2004〕25号文件,从明晰产权、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矿井双回路供电、完善洒水灭尘系统、严格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提高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十八)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国有煤矿的巡回检查力度,围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两个重点,开展对国有煤矿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确保安全生产。各国有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的现场管理,严格按批准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严格限定井下人数,严禁超能力生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