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煤炭、工商、公安等部门和西山办事处负责检查乡镇煤矿有关证照是否合格有效,火工品管理情况,查堵非法火工品来源渠道;供电部门对煤矿实施停电、送电时,必须事先向煤矿下达停送电通知单,便于及时撤出井下人员。
(四)市停产整顿领导组特派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没有停产的乡镇煤矿,要追究所在县(市、区)、乡(镇、街办)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并将该煤矿列入关井名单。
(五)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各县(市、区)要将整顿验收工作同完成关井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完不成关井任务的,不予复产验收。要按照年初全市煤炭工作会议上签定的煤炭工作目标要求,对所辖煤矿全面清理,合理确定关闭矿井名单,于12月15日前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六)对列入关井名单的煤矿,各县(市、区)要及早做好关井的有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件,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品,并及时收缴、查堵提供火工品的所有渠道;电力部门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七)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以及应关未关、或者取缔关闭后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达标无望的煤矿,必须立即予以强制关闭。
凡属于无证生产、非法生产的其它煤矿,除实施关闭外,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凡县(市、区)辖区内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应关未关煤矿的,对县、乡主要行政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全市乡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西山办事处、市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进行。
各县(市、区)对乡镇煤矿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预验收达标矿井要逐项进行井内外现场检查验收,写出矿井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许可条件报告,填写《山西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验收表》和《太原市乡镇煤矿复产验收表》(各一式3份),由复产验收小组人员签注意见和有关领导签字认定,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意见。其中:县(市、区)长要亲赴本辖区内至少10%的煤矿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认定;分管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赴现场验收和签字认定的煤矿要分别达到30%和100%。
(九)各县(市、区)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连同《山西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验收表》、《太原市乡镇煤矿复产验收表(各一式3份)和矿井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许可条件的报告一并上报市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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