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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一)防伪税控系统
  1、“月购票限量”,按照纳税人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批准的“月最高购票数量”发行。
  2、当月批准领购的专用发票已全部使用完毕,需要增加票种核定数量或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按照批准的增购数量对“月购票限量”做变更发行;对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领购完毕后,立即将“月购票限量”调整回原数量。
  (二)综合征管软件
  发票发售环节: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实行验旧售新制度。纳税人每月第一次购票时,应持汇总表、明细表、表上纳税人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按照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分别汇总销售额、税额,作废发票只统计数量,加盖纳税单位公章,连同已开具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发票审核岗验旧。发票审核岗审验发票后,留存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备查。
  纳税人当月第二次以上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9号)第四条规定的程序预缴税款。
  六、各区县局应按照京国税发[2004]209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约谈等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七、各区县局应将贯彻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落实的情况、取得的成果、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4年12月2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

                             2004年12月8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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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总户数 │其中                 ┃
┠───────────────┼────┼──────┬─────┬──────┨
┃               │    │直接认定为正│认定为辅导│其中    ┃
┃               │    │式一般纳税人│期一般纳税│      ┃
┃               │    │的     │人的   │      ┃
┠───────────────┼────┼──────┼─────┼──────┨
┃               │    │      │     │由辅导期一般┃
┃               │    │      │     │纳税人转为正┃
┃               │    │      │     │式一般纳税人┃
┃               │    │      │     │的     ┃
┠───────────────┼────┼──────┼─────┼──────┨
┃               │1=2+3 │2      │3     │4      ┃
┠───────────────┼────┼──────┼─────┼──────┨
┃一、截止2004年12月20日各局所辖│    │      │     │      ┃
┃的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     │      ┃
┠───────────────┼────┼──────┼─────┼──────┨
┃其中:(一)商贸企业     │    │      │     │      ┃
┠───────────────┼────┼──────┼─────┼──────┨
┃   (二)工业企业      │    │      │     │      ┃
┠───────────────┼────┼──────┼─────┼──────┨
┃二、总局37号文件下发后,申请办│    │      │     │      ┃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    │    │      │     │      ┃
┠───────────────┼────┼──────┼─────┼──────┨
┃其中:(一)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    │      │     │      ┃
┃件,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 │    │      │     │      ┃
┠───────────────┼────┼──────┼─────┼──────┨
┃(二)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批准│    │      │     │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    │      │     │      ┃
┠───────────────┼────┼──────┼─────┼──────┨
┃其中: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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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    │      │     │      ┃
┠───────────────┼────┼──────┼─────┼──────┨
┃   3、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    │      │     │      ┃
┠───────────────┼────┼──────┼─────┼──────┨
┃   4、新办较大型商贸企业  │    │      │     │      ┃
┠───────────────┼────┼──────┼─────┼──────┨
┃   5、新办工业企业     │    │      │     │      ┃
┠───────────────┼────┼──────┼─────┼──────┨
┃   6、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    │      │     │      ┃
┃税务登记,且销售额达到180万元 │    │      │     │      ┃
┃的商贸企业          │    │      │     │      ┃
┠───────────────┼────┼──────┼─────┼──────┨
┃   7、已开业且销售额达到100│    │      │     │      ┃
┃万元的工业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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