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停止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为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并加强跟踪管理。
二、对符合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商贸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提前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应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表上纳税人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按照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分别汇总销售额、税额,作废发票只统计数量,加盖纳税单位公章,连同已开具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所税款征收岗。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仍执行纳税人须将已领购发票全部使用完毕方可再次领购的办法。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开票限额。但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五、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