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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税务机关:(章)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办发(1992)48号和京厅秘字(1994)34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
  受托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拍卖。
  拍卖地点: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支付佣金,除佣金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拍卖的标的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受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受托方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4、受托方对特殊标的物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按鉴定结论变更合同。
  5、受托方应就拍卖标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
  6、受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通知委托方成交标的及成交金额。
  7、受托方应在收齐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拍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三、由于拍卖无法成交,委托方不需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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