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6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委托拍卖、变卖的具体执行措施,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二、各局征管部门是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在税务检查中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上述措施的审批。
三、各局在实施拍(变)卖措施进行内部审批时,应统一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四、对在实施中应使用的法律文书,由各局自行印制。
五、各局应根据本《办法》确定委托拍(变)卖的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并对外公布。
六、市局在本《办法》实施前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拍卖变卖办法法律文书
2.拍卖流程图(略)
3.变卖流程图(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拍卖、变卖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将扣押、查封的财物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本办法所称变卖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扣押、查封的财物委托商业机构代为销售的买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