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
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4年12月14日)
本市自实施《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禁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执行禁放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依法治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禁放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禁放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市区两级工作协调机制。市级协调工作机制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政府法制办、总政治部保卫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政府督查室及市供销合作总社参加,负责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禁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区县禁放工作落实情况。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禁放工作的领导。二是禁放区禁放工作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联动机制,逐级布置,层层抓落实。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禁放工作,周密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街道、乡镇要加强值守,动员本地区有关单位、居(家)委会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巡逻查看,努力把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加强禁放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环境、保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出发,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有关工作。要严格执行《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做到禁放区管住、非禁放区保证安全,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禁放工作。宣传部门要及早准备,加强对《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禁放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非禁放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审批、管理工作,并会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防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负责掌握禁放工作总体情况,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并侦查各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进京路口、主要街区、乡镇路口的巡逻盘查力度,严防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入。统计、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测环境噪声、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人员伤亡和发生火灾的情况;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机构负责组织好非禁放区合法烟花爆竹货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