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3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市政府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需要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