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明确缴费主体和资金来源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的有关规定,新增土地使用费是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缴费主体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资金来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土地出让收益等财政收入。
  (二)严格执行新增使用费缴费标准
  在本次追缴过程中,按照发生新增土地使用费当时的缴费标准进行收取,即对200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新增土地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缴纳;2003年1月1日后发生的新增土地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缴纳。
  (三)严格追缴时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省级以下开发区从严进行审核的函》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要求,为确保我市19个拟保留开发区通过国家审核,并保证2005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正常报批,各区县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将所欠的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完毕。
  (四)追缴保障措施
  建立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与规划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挂钩制度,对于未按时足额追缴新增土地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暂停该区县的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同时,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未按时足额追缴新增土地使用费的区县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新增土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86号)的规定,上缴市财政的新增土地使用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用于市重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市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补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编制耕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等;鼓励各区县按规划实施迁村并点、退宅还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