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为确保我市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新增土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落实到位
收缴新增土地使用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国家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建立完善保护耕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新增土地使用费收缴是否能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管理的实施,也关系到保障补充耕地资金、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和加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保我市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政策
我市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4月期间未收取新增土地使用费;2001年5月—2004年4月期间,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只收取了上缴中央的30%部分,对于地方财政收取的70%部分缓缴。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我市对于清理出的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土地使用费未足额缴纳部分予以追缴。对于2004年5月以后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土地使用费,一律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
另外,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省级以下开发区从严进行审核的函》(国土资厅函〔2004〕373号)的要求,对于拟保留19个开发区涉及的新增土地使用费全部足额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