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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在三区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三区管委会应在当年8月31日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三区用超收财力和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超收收入和预备费使用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三区管委会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的支出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对三区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决算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三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45日前,将本功能区决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审定三区决算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财政退库情况;
  (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三区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决算草案连同三区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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