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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
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三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三区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区管委会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具体负责编制本功能区预算、决算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区预算、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者撤销三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具体提出三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督三区预算执行。三区预算、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的同时,一并附报三区预算、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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