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预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于确属追加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省项目审批主管部门。
5、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在2004年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业主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省本级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八)各级人民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省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落实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落实。使用市、县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九)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1、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等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问题。银行要自主提高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2、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