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清理的目标和标准
(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2004—2005年完成,2004年完成50%。
2、政府投资工程,对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在2004年底基本解决。
3、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五)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或协议并经过公正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四、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六)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根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谁承诺,谁偿还。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承诺投资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承诺及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的,由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解决。
(七)分类解决省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凡按照第三条规定确认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数额、根据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财产变现收入等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凡属于2003年底以前中央和省预算内安排投资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尽快落实。
2、对省本级2003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清偿。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自筹资金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向省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审查,根据单位的负担能力给予适当借款。借款的归还由省财政厅从有关部门(单位)2005年预算中的专项支出扣减。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应按资金渠道分别解决,属于政府拨款不到位的,由政府拨款解决,其中2003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属于省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底前归还60%;属于部门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