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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解决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全省清欠预定的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结合我省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煤炭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或正在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政府投资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的确认
  (三)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的确认。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精神清理出的各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由各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欠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建设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进行审核,报同级政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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