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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2004修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域资源增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
  对在海域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有关科学技术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下列项目禁止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本市海域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不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
  (二)不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
  (三)造成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破坏的;
  (四)导致航道、港区淤积或不利于港口建设的;
  (五)导致岸滩受侵蚀的;
  (六)妨碍海上航行、消防、救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
  第九条 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项目,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
  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第十条 申请使用海域,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申请使用理由及年限;
  (四)须经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批准文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权限,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有偿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海域使用金,核发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可以为公开招标、拍卖、协议。
  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金的收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金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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