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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04修正)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音乐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海水游泳场海水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万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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