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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7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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