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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商品市场建设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

  3、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垃圾箱、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共厕所,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方面的物业和监督管理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
  5、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防盗设施和监控设施。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应符合安全要求。
  6、宣传设置。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批发市场应设置信息服务室,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设立电子显示屏幕。
  7、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8、服务设施。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合理布置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1%。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9、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四、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的要求
  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按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非实物现场交易的市场和信息、人才、房地产、产权等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五、实施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在杭州市区实施,各县(市)要根据省、市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当地《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
  (二)严格把关。本《意见》出台后,市区凡新建、改建、扩建市场都要按照标准实施。工商、计委、贸易、公安、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把好市场建设关。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业使用。对原有市场,要引导其对照标准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设水平。
  (三)动态管理。工商、计委、贸易等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最低标准,保持动态适应性。
  本意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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