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商品市场建设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商品市场
建设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4]3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全面整合、提升我市商品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商品市场建设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建设应与杭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
  (二)市场建设要坚持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布局,以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市场为基础,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传统商品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
  (三)市场建设应符合杭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杭州市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四)市场建设应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市场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
  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分类要求如下:
  (一)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主城区以2-3万居住人口设置1家营业面积2000-3000平方米,服务半径500-800米的农贸市场。根据消费需求和城市化发展,主城区新建小区配套的农贸市场应按同等规模的净菜超市标准建设。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根据相应的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设置适度规模的农贸市场。
  场内布局。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