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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投资服务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投资服务规范的通知
(渝办[2004]44号)


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兴区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北部新区投资软环境,推进北部新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部新区投资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部新区投资服务规范


  为强化“环境兴区”观念,巩固北部新区投资软环境大讨论成果,建设“规范、简便、高效、诚信、热情”的北部新区投资软环境,打造西部一流开发区,制定本规范。
  一、诚信热情服务
  以打造服务型开发区管委会为重点,将服务贯穿于管委会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在管委会每个工作人员身上。具体要求是:主动热情,诚实守信,规范周到。
  (一)主动热情——按《北部新区公务礼仪规范》要求,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积极热情、有问必答、当办必办,不无故推诿、搪塞、拖延。
  (二)诚实守信——认真、耐心地倾听投资者的要求,并尽力满足。凡承诺的事项必须尽力办到,办不到或一时办不到的事项及时给予解释和说明。
  (三)规范周到——科学规范开发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对待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
  二、首问全程指导
  首先受理投资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全程引导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保姆式”服务。
  (一)认真听取、规范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办理有关手续所需材料,根据需要发放综合性《办事指南》,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
  (二)对手续不全暂时不能办理的,向对方讲明原因和应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前来办事人员的理解;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引导、介绍至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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