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源头减量)
鼓励单位、居民在消费时,对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单位在生产、流通领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有效控制进入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排放量。
第六条 (总量平衡管理)
本市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处理量,即进入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量,实施总量平衡计划管理。
第七条 (管理原则)
编制生活垃圾计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明确责任原则——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负责。
2、排放控制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口规模相适应,实现生活垃圾排放总量控制。
3、运行高效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特别是编制计划实行计划反馈等,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提高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运行高效。
4、求真务实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应求真务实,科学预计、严格实施、客观归集。
第八条 (管理内容)
生活垃圾总量管理主要包括:区域生活垃圾排放量、生活垃圾(包括收集、运输、中转、处置)物流平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将重大环境卫生管理事件、市容环境整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生活垃圾计划管理中,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保障方案。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项目、指标体系、编报格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制定计划。在包含市的统一规定内容前提下,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当增加计划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使用范围)
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经市局审定后,应作为以下事项安排的依据:
一、经市局审定后,作为:
1、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年鉴。
2、全市生活垃圾物流配置的依据。
3、区(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年度预算、核拨有关费用、审计年度决算的依据。
4、各区(县)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处置设施,配置生活垃圾收运设备,确定设施规模及设备需求量的依据。
二、经区局审定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