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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做到站点内车辆按规定停放、乘客有序候车;
  (四)及时处置大间隔、高客流等现象,确保营运秩序正常;
  (五)了解市民、乘客对公交营运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根据线路实际情况,调度员也可承担部分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线路营运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驻站管理:
  1、观察线路高峰、低谷时段乘客留站、车辆载客、班次间隔等情况;
  2、检查营运车辆安全行车、规范停站、安全开关车门等情况;
  3、了解车辆外部车况和站点设施(站牌、候车亭等)情况。
  (二)跳车管理:
  1、检查驾驶员、售票员服务操作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2、检查车厢内设施完好、标志齐全等情况。

第四章 检查考评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加强对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基层车队(分公司)的负责人至少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企业分管领导至少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企业主要领导也要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将现场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基层车队(分公司)所建立的“乘客管委会”、“特约监理员”等社会监督组织的监督范围;同时,应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市民和社会舆论对企业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应将干部和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的上岗时间、上岗地点等,在停车场调派室、线路终点站等地点予以公布;上述人员参与线路始末站、线路营运过程现场管理时,应佩戴企业统一制作的上岗证件。
  公交企业应制定加强现场管理的考核标准、办法,对基层车队(分公司)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公交现场管理工作应当纳入“乘客满意度指数”的测评范围,定期进行检查、测评。
  公交现场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公交线路经营权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通报、讲评。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交企业对现场管理的实施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予以详尽记录、统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包括《公交营运车辆管理标准》、《公交线路始末站管理标准》、《公交线路营运管理标准》、《公交停车场管理标准》、《营运车辆进场管理工作记录表》、《营运车辆出场管理工作记录表》、《公交企业上岗执勤工作记录表》等七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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