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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1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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