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二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二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以权谋私,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二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对其所在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举报、投诉1人次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
2、被举报、投诉2人次以上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其所在部门和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四、组织领导
实行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是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人事、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确保考核取得实效,不走过场。各区县、高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考核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使考核工作尽快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为在全市营造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提供有力保障。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全市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