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记录,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对行政行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2、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和各部门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与举报。监察、人事部门受理投诉,转有关部门查处。各部门对接转和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要认真组织查实,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由监察、人事部门统一通知投诉人。设在监察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定期向人事部门通报投诉受理和查处情况。
3、完善群众评议制度。对承办项目、资金等审核审批工作和证、牌、照核发以及其他热点岗位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社会服务对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办公共服务“热线”评议专题节目,由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地与群众对话交流、倾听意见、回答咨询和受理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要坚持把奖励和惩处有效结合起来,赏罚分明,使考核真正成为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有效手段。
(一)公务员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没有受到举报、投诉的,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等次;行政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可定为优秀等次,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的机会。
3、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4、由市政府每两年对全市的行政行为考核工作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二)公务员发生不良行政行为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三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