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九条 年度审验时,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部门年度执法情况报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
(三)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考核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补发、注销和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计分制度,满分为12分,从行政执法证件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累计扣分达到6分,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一个月,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停止执法活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过错追究与记分同时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分值。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资料,除属工作性质规定不宜公布的外,应当通过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在检查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六)拒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
(九)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发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提前离岗的;
(二)离退休的;
(三)调离执法岗位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或者公告作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