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使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二)行政执法的区域;
(三)发证机关;
(四)证件编号;
(五)有效期限。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备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