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部门统计,构建“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统计体系
为理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搞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清理,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建立部门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统计部门在清理部门报表的基础上,统一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已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和金融、铁路、电力、通信、海关等中央属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民政、质监、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数据资料共享的要求,主动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实行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以满足各项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四、加大审核监控力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和制度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监控力度,加大数据质量监控审核。市统计部门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指标要实行专业管理、宏观调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除对定期报表严格审核外,要定期对区县数据质量进行综合检查,对各区县上报的GDP等主要宏观统计数据,根据税收占GDP比重、电力消耗系数等指标进行逻辑审核与评估,对不符合逻辑审核关系的数据不予认可,确保主要宏观数据准确可靠。各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要对乡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监审,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五、严格统计执法,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对有案不查、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责。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高新区要尽快成立统计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要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提高统计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职业培训,提高统计人员整体素质